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5月28日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漫画阅读平台因向未成年人提供含性挑逗、性暗示内容的漫画且未作显著提示,其网络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决平台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案情显示,未成年人王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漫画阅读平台进行付费阅读,累计阅读漫画书目百余篇,充值1400余元。涉案账号浏览记录显示,王小某阅读过的漫画中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此外,该平台曾因发布违法内容被行政处罚。
王小某的父母因此代为诉至法院,主张案涉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经审理指出,未成年人内容消费行为的效力判断,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重点审查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漫画内容中,既包括行政规章规定的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产品,也包括性暗示、性挑逗等内容,且对此缺乏显著有效的提示。
法院进一步明确,案涉漫画内容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养成产生错误引导,可能诱发模仿行为,对未成年人本人、家庭及关联群体产生不良影响,这与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共识明显相悖。
据此,法院判决案涉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某网络科技公司应向王小某全额返还充值款项。
本案旨在引导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加大优质内容供给,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内容服务,若未作显著提示,则相关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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